(一)次数认定
对多次偷窃的次数认定应进行实质的判断。刑法中有处断的一罪,就是行为人在统一犯意下连续推行数个相同行为,但在刑法上将它作为一个整体行为进行评价,即连续犯。在上述偷窃案例中,行为人基于统一或者概括的故意(非法占有些目的)连续推行偷窃行为,行为人进入宿舍并盗取其中的财物的目的,不论这类财物是从什么房间取走的或者是从几个房间取走的,在上述犯意支配下推行了一系列的偷窃行为,应将上述偷窃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整体进行评价。
(二)时间限定
对多次偷窃中的次数认定应有空闲的限定。多次偷窃的立法本意是打击所谓的“惯窃”,肯定时间内推行违法行为的次数达到多次,可以作为行为人主观恶性及人身风险性之认定。具体时间限定,司法讲解中已予以明确。依据《2013年司法讲解》第3条规定,二年内偷窃三次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多次偷窃”。即多次偷窃的认定应限定于二年内的多次偷窃。
(三)认识限制
依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,需要行为人对自己客观推行的行为具备主观认识。多次偷窃中的“多次”当然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点,但,不应当需要行为人认识到“多次”这一要点。在此不是摒弃对主观认识的需要,而是对主观认识内容作准确界定,只能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推行偷窃行为,具备秘密窃取别人财物的故意,而不可以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推行“第几次”偷窃行为,不然将会出现记忆力的强弱影响多次偷窃的认定,记得自己推行过三次及以上偷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以具备“主观认识”构成偷窃罪,反之,则不可以成立偷窃罪。行为人也将以“对偷窃次数无认识”为由为我们的罪行开脱,这样的情况显然不合情理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